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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文物库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0日 10:28 作者:杨赛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学院藏品的保护管理,确保藏品的安全,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藏品必须具有历史的或艺术的或科学的价值。应按科学合理方法,对文物藏品按年代实行分类上架,妥善 保管。珍贵文物要设立专库或专柜,放入囊匣,重点保管。

第三条 文物库房对藏品负有科学管理、科学保护、整理研究、教学展示和提供使用的责任。保管工作必须做到: 制度健全、帐目清楚、鉴定确切、编目详明、保管妥善、查用方便。

第四条 藏品保管是学院一项经常性的重要业务工作,应由学院分管领导负责领导。必须设立专门保管部门或配备 专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五条 保管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 刻苦钻研业务,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对于接触有毒药品、尘埃的 保管工作人员,应按照当地有关工种享受相应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

第六条 为保证藏品安全,进行科学研究或充分发挥藏品的作用,藏品的调拨、交换, 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章 接收、鉴定、登帐、编目、建档

第一条 征集文物、标本时,必须注意收集原始资料,认真做好科学记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逐件填写入库凭证, 组织有关人员认真进行鉴定,确定真伪、年代、是否入藏并分类、定名、定级。鉴定记录应包括鉴定意见及重要分歧意见。凡符合入藏标准的,应连同有关原始资料一并入藏。各种凭证每年装订成册、集中保存。

第二条 登帐

1. 藏品总登记帐设专人负责管理,永久保存。登记时要严格按照格式逐件、逐项用不褪色墨水填写,字迹力求工 整清晰。如有订正,用红墨水划双线,由经办人在订正处盖章。未登入藏品总登记帐的大量重复品、参考品和作为展品 使用的复制品、代用品、模型等,应另行建帐, 妥善保管。

2. 藏品定名

自然标本按照国际通用的有关动物、植物、矿物和岩石的命名法规定名;历史文物定名一般应有三个组成部分,即: 年代、款识或作用;特征、纹饰或颜色; 器形或用途。

3. 藏品计件

单件藏品编一个号,按一件计算。成套藏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组成部分可以独立存在的,按个体编号计件;组

成部分不能独立存在的,按整体编一个号(其组成部分可列分号),也按一件计算,在备注栏内注明其组成部分的实际 数量,以便查对或统计。

4. 藏品计量单位

按照国家计量总局公布的统一法定计量单位办理。

5. 藏品时代

按其所属的天文时代、地质时代、考古文化期、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文物,有具 体纪年的写具体纪年,并加注公元纪年;具体纪年不明的写历史朝代或历史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文物,一律 写公元纪年。

6. 藏品现状

写明完残情况及重要附件等。

7. 藏品来源

写直接来自的单位、地区或个人,并注明“发掘”、“采 ”、“收购”、“拨交”、“交换”、“拣选”、“捐赠”、“旧藏” 等。自然标本应写明时代和产地;出土文物应写明出土时间、 地点和发掘单位;近、现代历史文物应写明与使用者和保存 者的关系。

8. 藏品总登记帐、藏品分类帐上的登记号,应用小字清晰地写在藏品的适当部位(不妨碍观瞻、不易磨擦之处) 或标签上,并回注在入馆凭证和总登记帐上。

第三条 编目、建档

1. 库房必须建立藏品编目卡片。编目卡片是反映藏品情况的基本资料,是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的基础工作。除填写总登记帐的项目外,还必须填写鉴定意见、铭记、题跋、 流传经历等。文字必须准确、简明,并附照片、拓片或绘图。

2. 库房必须建立藏品档案,编制藏品分类目录。

第三章 藏品库房管理

第一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内部工作人员,不得聘用外单位人员,外单位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第二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不得少于二人,每人负责一道门的钥匙,任何人不得同时具有二道门或以上的钥匙。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场,才能进入库房。严格执行库房出入登记制度。

第三条 库房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一经发现立即清理。

第四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藏品库房保管制度》,定时检查库房及安全隐患,发现异常,立即向保卫人员和领导汇报。

第五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炉火、电炉或私自拉接电源。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经领导同意,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库房应有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防光(紫外线)、防震、防空气污染等设备或措施。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熟悉库房内消防、报警设备的存放、安装位置,并进行定期检查、保养和掌握使用方法。

第七条 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核对库房帐目、藏品, 每年应进行两次帐、物清理核查,如发现自然损毁、丢失、 帐物不符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或报警。严格履行藏品出入库手续。

第八条 库房管理人员要严守保卫、报警系统、文物藏品等库房秘密,不得与外人私自谈论或泄露,一经发现,严 肃处理。

第九条 任何人出入库房,不得携带任何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条 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发现不安全因素或发生文物损伤要及时处理并报告主管领导。发生火灾、藏品 失窃等案件,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发生珍贵文物损伤等重大事故,应立即上报主管领导,并查明原 因,根据情节轻重给有关人员以必要的处分。

第十一条 藏品要按科学方法分类上架,妥善保藏。珍贵文物、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要设立专库或 专柜,重点保管。

第十二条 藏品出入库房必须办理出库、归库手续。对藏品的数量和现状,必须认真核对,点交清楚。

第十三条 严守库房机密,建立《库房日记》。非库房管理人员未经主管领导或藏品保管部门负责人许可,不得进入 库房。经许可者由库房管理人员陪同入库,库房一般不接待参观。

第十四条 每年均应从学院业务经费中划出适当比例,用以更新和添置必要的藏品保护、藏品收藏设备,改善库房 条件,减少、防止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对藏品的损害。

第四章 藏品的提用、注销和统计

第一条 院内需要提用藏品时, 必须填写提用凭证,珍贵文物、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经主管领导批 准,其他藏品经保管负责人批准,填写出库手续,用毕应及时归库,按原凭证进行核对,办清手续。

第二条 陈列的藏品,要以确保安全为原则,采取切实措施加强管理。脆弱有机质类文物要特别加强保护。每年提 取的次数不宜过多,每次陈列的时间不宜过长,并应养活或避免紫外光照射。未用于陈列的藏品,必须及时归库。

第三条 外单位提用藏品时,一般应在院内进行。藏品需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借用单位必须采 取措施,确保藏品安全, 并按期归还。

第四条 藏品严禁出售或作为礼品。外单位之间藏品可相互支持、调剂余缺、互通有无。

第五条 调拨、交换藏品,须报主管领导批准。调拨、交换的藏品,必须办理注销手续;进馆的藏品,必须办理登 帐、编目、入库手续。

第六条 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 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 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 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妥善处理。

第五章 藏品的保养、修复、复制

第一条 积极开展藏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活动、运用传统保护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设备防止自然因素(温度、湿 度、光线、虫害、污染等)对藏品的损害。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藏品消毒、修复、复制、标本制作和科学实验等设施。 培养专门技术人员,逐步加强藏品保护科技力量。

第二条 因藏品保护或科学研究的特殊需要,必须从藏品上取下部分样品进行分析化验时,由馆长或其授权的人员 组织技术人员会同藏品保管部门共同制定具体方案。珍贵文物一般不予取样,尽量使用时代、类型、质地相同的其他藏 品替代。必须使用珍贵文物原件进行分析化验的,其取样方案,须报学院审批。

第三条 凡采用新的藏品保护、修复技术,应先经过实验,通过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评定鉴定后推广运用。未

经过实验和评审鉴定证明可确保藏品安全的新技术不得随意采用。

第四条 藏品修复时,不得任意改变其形状、色彩、纹饰、铭文等。修复前、后要做好照相、测绘记录,修复前应 由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制定修复方案,修复中要做好配方、用料、工艺流程等记录。修复工作完成后,这些资料均应归 入藏品档案,并在编目卡片上注明。珍贵文物的修复方案由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条 经常使用的珍贵文物和容易损坏的藏品应予复制,作为陈列,研究的代用品。复制品应加标志,以免真伪 混淆。复制品使用的材料、工艺程序、复制数量和复制时间等,均应作出详细记录归入藏品档案。为藏品保管和陈列研究需要,复制珍贵文物需由主管领导批准。这类复制品,不得作为商品对外提供。

第六章

第一条 对在藏品保管工作中,有下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

1. 认真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2. 库房保管措施落实, 忠于职守,全年未发生文物损伤事故的;

3. 为保护藏品与违法犯罪行为坚决斗争的;

4. 在藏品保护科学和修复、复制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的;

5. 为征集文物、丰富藏品作出特殊贡献的;

6. 长期从事藏品保管工作,贡献较大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处分:

1. 违反本办法的;

2. 发现藏品被盗、损坏或不安全因素,隐匿不报的;

3. 玩忽职守,违章操作,造成藏品损伤事故的;

4. 利用工作之便,以权谋私, 中饱私囊但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因渎职造成藏品(特别是珍贵文物)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

2. 监守自盗藏品的或内外勾结、偷盗藏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依法制裁。

第七章

第一条 本办法由西北大学文化遗产学院党政联席会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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