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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年09月20日 10:18 作者:杨赛 点击量:

为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

3)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称、标记和各种服务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按合同约定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 合作单位享用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研发人员所属单位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共有。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专利权(含申请权)、实施许可权,同等条件下,教育部重 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作价投资,除应获得知识产权发明单位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批准同意,还应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五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生的各种收益按国家与学校相关政策分配。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获收益分配时重点向发明人倾斜,鼓励 科技发明创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励机制。

第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对任何私自转让和泄露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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