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1)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2)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
3)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4)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名称、标记和各种服务标记
5)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按合同约定由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及 合作单位享用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二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由研发人员所属单位及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共有。
第三条 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的教师和学生完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转让专利权(含申请权)、实施许可权,同等条件下,教育部重 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及合作单位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作价投资,除应获得知识产权发明单位和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批准同意,还应报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备案。
第五条 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产生的各种收益按国家与学校相关政策分配。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获收益分配时重点向发明人倾斜,鼓励 科技发明创造。教育部重点实验室应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奖励机制。
第六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对任何私自转让和泄露本办法所规定的科技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