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遗产研究与保护技术教育部重点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都属国家财产,应妥善管理使用。为加强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和维护, 确保仪器能正常高效运转,特制定本制度,望遵照执行。
一、实验室根据学科发展和研究工作需要向学院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并提交调研报告和可行性论证报告,在学院组织专家论证通 过和相关部门及领导审批通过后, 由学院按照仪器设备采购程序负责招标实施。
二、新到仪器设备一般由厂家负责安装调试。在安装调试合格并开始正常运转后, 由实验室组织有关专家先进行技术验收,验收要严格 以技术合同及国标(或部标、厂标等) 为准,在实验室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再由学院及学校组织验收。质保期从学校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学校验收合格后,分别在设备处和仪器室登帐、建卡,大型仪器设备须如实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验收报告》并分别存档,使用保管人 员在帐、卡上签名。若验收不合格,要写出书面报告,交学校设备处处理。
三、实验室要有专人管理仪器设备帐。人员更换时,帐物卡要详细核对,若无问题,在仪器室办理交接手续。
四、各室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并做出记录。自己解决不了的故障,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不要盲目修
理。要妥善保管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
五、不准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干私活。在满足本实验室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条件下,提倡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收入按学校有关规定 处理。
六、需要报废、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学院并到学校办理有关手续,不能私自处理。
七、仪器设备若损坏丢失,要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报告,不得隐瞒。查明原因后,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做出赔偿决定。
八、由于未按操作程序操作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操作者要负赔偿责任。
九、由于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仪器设备丢失或损坏,保管者要负赔偿责任。
十、由于正常磨损而造成的仪器损坏,由实验室认可,不在赔偿之列。
十一、赔偿比例及数额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文化遗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有。